文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發文日期:2019-12-31
爲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yī)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xià)簡稱“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xià)簡稱“年度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xià):
一(yī)、2019年度彙算的内容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xià)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gōng)資(zī)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fèi)等四項所得(以下(xià)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fèi)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xià)簡稱“捐贈”)後,适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qù)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qù)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tǐ)計算公式如下(xià):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yī)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彙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财産租賃等分(fēn)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yī)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yī))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yī)緻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yī))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dà)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zhōng)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fèi)适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适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fèi)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後适用稅率提高導緻已預繳稅額小(xiǎo)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xià)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yī))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shēng)的,符合條件的大(dà)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fèi)用、專項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shēng)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五、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時間爲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zhōng)國境内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lí)境的,可以在離(lí)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xià)列辦理方式:
(一(yī))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取得工(gōng)資(zī)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爲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爲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爲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shū)面确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wài)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zī)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xià)稱“受托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shū)。
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爲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将辦理情況告知(zhī)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辦理渠道
爲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爲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彙算,稅務機關将按規定爲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将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雇單位(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爲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
八、申報信息及資(zī)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時,除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彙算申報表外(wài),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yī)并填報相關信息。填報的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确保真實、準确、完整。
納稅人以及代辦年度彙算的扣繳義務人,需将年度彙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zī)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爲納稅人代爲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zhōng)一(yī)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彙算期内爲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十、年度彙算的退稅、補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彙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zhōng)國境内開(kāi)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确定的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彙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zī)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将通知(zhī)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
爲方便納稅人獲取退稅,納稅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退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台、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十一(yī)、年度彙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fēn)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kāi)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彙算中(zhōng)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爲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避免出現紮堆擁堵,主管稅務機關将分(fēn)批分(fēn)期通知(zhī)提醒納稅人在确定的時間段内辦理。納稅人如需提前或延後辦理的,可與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在法定年度彙算期内辦理。對于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适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1日